关于对农村干部、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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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朱台镇委员会文件
朱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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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干部、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意见
各村、企业、镇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计划生育整顿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党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现对全镇农村干部、党员本人和其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农村干部、党员在育龄妇女透查、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纵容、包庇,是党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是党员的村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农村干部、党员计划外超生一胎,是党员的给予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并按1.5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党员的村干部停止一切工作,建议辞去村委会职务,并按1.5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对农村干部、党员计划外超生二胎,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按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党员的村干部停止一切工作,建议辞去村委会职务,并按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对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农村干部、党员,负连带责任,视情给予相应的政治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农村干部、党员及其直系亲属三年内出现计划外超生的,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五年内不能列入党员发展培养对象。
七、各村、企业、镇直有关部门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如能积极做好有关人员工作,挽回损失影响的,不影响本单位评先树优资格和年度奖金的发放;违反上述第二、三条规定的,取消年内评先树优资格,扣发全年奖金。
八、本意见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