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台镇关于做好二○一○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淄博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8日上午于政府五楼召开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会议,其主要内容与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筹资标准与补偿方案
(一)筹资标准
1.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以上;乡镇(街道)财政补助超过10元的部分,按每人每提高5元,补偿比例提高2%,每提高10元,补偿比例提高5%。
3.对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实行资助制度。低保户和五保户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区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划拨;残疾人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筹资部分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医疗保障金中拨付。
4.自2010年起,应参加新农合的居民未及时缴费中断参合的,在以后的年度又自愿参加的,应当从2010年起按当年参合时的人均筹资总额补缴所欠年度缴费,自缴费年度起享受新农合待遇,补缴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补缴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
(二)补偿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
1.参合居民最高补偿额由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2.乡镇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起付线200元。
3.区内二级定点医院(区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40%,2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50%。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提高10%。
4.对于未经转诊备案的,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住院治疗的可按二级医院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外及省内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予补偿。
5.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10种调整为15种,新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冠心病、阻塞性肺气肿。慢性病补偿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慢性病起付线为500元。
肿瘤(包括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为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按照住院比例补偿,最高15万元。
6.已参加新农合的住院分娩产妇,领取的补偿金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800元。
7.定点卫生室门诊药费、材料费按照3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50元。
8.2010年对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免费查体。
二、筹资方法与步骤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2009年12月5日—12月7日)
1.通过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区电视台、电台自12月5日起至筹资工作结束,每天要对筹资工作采取流动字幕、广播等形式向全区群众进行广泛宣传。
3.镇新农合办公室要分别组织镇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村新农合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资金筹集阶段(2009年12月8日—12月14日)
1.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分片包村制度,对个人筹资部分要以户为单位(以户口本为准、整户参合)进行收缴。
2.要做好人员身份的甄别工作,父母参加新农合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须随同一起加入。
3.镇新农合办公室和各村要认真做好参合居民信息的变更、修改和录入(电子版和纸质档案)等工作,确保参合信息需要填报的每个项目均准确无误。
4.镇新农合办公室和各村要按照信息变更情况做好合作医疗证的审核、新农合IC卡信息确认工作。
(三)信息上传、基金缴纳阶段(2009年12月15日—12月17日)
1.镇新农合办必须在12月15日上午10点前,将个人筹资部分统一上缴到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镇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集中上缴到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2.镇新农合办公室必须在12月15日下午3点前,将本镇参合居民信息纸质档案上报区新农合办公室。
3.镇新农合办必须在12月15日—17日期间,将本镇参合居民信息上传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缴费。
(四)检查完善阶段(2008年12月18日—12月22日)
检查2010年新农合筹资落实情况、信息上传、基金缴纳、定点管理、IC卡信息确认等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