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解,促使他们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这一制度继承了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不仅被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推崇,素有“东方一枝花”之誉称。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及思想观念的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进入了易发多发期。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对此,人民调解在其中优势明显,大有作为。这一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遍布城乡;二是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知民意;三是人民调解不伤感情、成本较低、履行率高、后遗症少。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便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并以最小的成本和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转化,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曾先后多次以“决定”和“意见”的形式,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也配套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条例,为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条件。近年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保障不断健全,调解协议效力不断提升,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质量不断提高,职能作用日益突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长期以来,我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首要的职能职责,立足基层,无私奉献,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许多行之有效地调解方法和技巧,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全镇整体工作在全市领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新时期下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所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再创佳绩,为我镇构建和谐社会和夺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胜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