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范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进行调解的;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居调委会调解不了的;乡镇党委、政府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
二、纠纷分流指派和调解。纠纷受理后由调解中心做好登记,调解中心办客观存在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后,做好分流指派工作。经调解中心或分流批派单位调解成功的纠纷,按类别制做调解协议书。若调解不成功,可移交镇调解中心或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做分流指派工作。若调解不成功,可移交区调解中心或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回访归档。调解中心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将履行情况做好记录。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理规定管理。
四、在调处涉外纠纷、涉及多人多层次的纠纷、跨辖区的纠纷和重大复杂纠纷时,除按一般程序外,应专门向镇党委、政府和区调解中心汇报,以确保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