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规章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1、调解中心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2、每周星期一、五下午,作为调解中心员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业务知识,总结上周工作,部署下周任务。
3、每天上班后,由中心主任呀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工作人员碰头会,每名同志汇报上一天的工作情部和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疑难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部署当天的工作任务。
4、全体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每月召开一次辖区调委会主任会议。由调委会主任汇报当月各村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分析辖区内矛盾纠纷动态,研究制定预防、调处纠纷的措施和办法,部署下月的工作任务。
6、召开会议时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登记。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排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情况早发现、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镇实行每月、村居每周进行定期排查一次;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集中排查。
4、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要加大力度,进行重点排查。
5、对排查、直接受理的纠纷以及信访、“12348”法律专线、村居调委会等报告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三、情况报告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要定期报告。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在报告镇党委、政府的同时,应时上报区综治办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
2、健全和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
3、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发挥其身处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
4、纠纷信息员各村居调委会主任担任。村纠纷信息员以村民小组为阐单位选定若干名。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应立即报告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落实好控制措施和处置预案。
5、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四、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属于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签发交办单的形式,逐案落实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并明确调处要求、调结时间。
2、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与特点,研究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方法和措施。
3、进一步明确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并向区综治办和司法局写出专门报告。
五、收案登记制度
1、调解中心直接受理以及信访、“12348”法律服务专线、村居调委会等部门报告的矛盾纠纷,应全部进行登记,以便确定调解人员、时间和方式,及时调解。
2、调解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笔录。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
3、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住址、纠纷的性质和简单过程等。
4、受理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薄》,并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5、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提随意泄漏。
六、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
3、发生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有关方面力量,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和激化而酿成大的事端。
七、协调会议制度
1、协调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协调会议由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缺席;
4、协调会议主要针对矛盾纠纷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5、调解中心各成员单位对于调解中心做出的分流指派任务应认真组织调处。
6、召开协调会议时,要指定专人进行考勤、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