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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委员会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关于信访事项引入仲裁的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点击数:

 

                                                                关于信访事项引入仲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落实《信访条例》,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减少信访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仲裁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按照信访事项内容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淄博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只适合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仲裁事项。仲裁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执业素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信访人、投诉人解决争议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事项中,应当根据信访人的信访内容,属于经济纠纷仲裁范围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信访人到淄博仲裁委员会或其在区县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条仲裁部门收到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反馈信访机

构。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淄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级别管辖的限制。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制度。受理的案件应具有仲裁协议。

第六条市和区县信访部门在接访中发现属于淄博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合同中有明确选择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其纠纷的仲裁条款的,应告知信访人到淄博仲裁委员会或其在区县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在合同中无仲裁条款的,应告知信访人设法使当事人双方达成选择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其纠纷的补充仲裁协议,然后再依法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范形式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发生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的规范形式为:“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第八条市和区县信访部门在接到涉及经济纠纷案件的信访后,应按信访工作程序进行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基本的仲裁知识,并通知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室或在区县的派出机构。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室或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在接到市和区县信访部门的通知后,应立即做好接访、立案准备。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即按有关程序立案,并按照《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依法组庭审理,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期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后,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室或在区县的派出机构应及时将仲裁情况,告知市和区县信访部门。

第九条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而信访的,市和区县信访部门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通知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秘书室或在区县的派出机构,由其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说服工作。

第十条本细则涉及经济纠纷仲裁的由淄博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信访事项的由淄博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