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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评定工作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点击数:
 附件7
复员军人评定工作流程
申请 个人写出申请材料:材料中要讲明何时、何地、何人介绍入伍,原部队序列,在部队时情况,知情战友和原部队领导对离队时情况的说明,讲明丢失手续和离队时办理回乡手续的具体情况等。
提供证明材料 1、 出具原部队证明或两位以上知情人的可靠证明,需知情人本人及单位盖章、按手印;2、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写出承认复员军人身份的报告,加盖公章;3、回乡时,乡、村老干部接收时的情况说明。
调查       民政部门派人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调查及召开村(居)两委、知情人、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座谈会,形成座谈会纪要,会后由参会人签字按手印。
公示      在申请人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期10-15天
审批   公示无异议,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填写《复员军人身份呈批报告表》加盖公章,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及《革命烈士褒扬条
     例》规定。
办理部门:民政办     责任人:周荣锋    联系电话:778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