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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评定工作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点击数:
 附件10
伤残军人评定工作流程
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提供相关档案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审查后汇总证明材料,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审查                           区民政部门审查
 
鉴定
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
上报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并将上述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审查
审批 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办理部门:民政办     责任人:周荣锋    联系电话:778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