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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社会弃婴、弃儿工作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点击数:

 
收养社会弃婴、弃儿工作流程
申请  收养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收养条件:收养人年满30周岁
 
初审      提交所需证明、证件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登记证 2、抚养及教育能力证明 3、健康查体证明 4、计生部门证明 5、捡拾弃婴、弃儿报案证明)

登报    区民政局介绍收养人到地市报刊刊登收养登记公告,登报需满60日。
 
审查 区民政局收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规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理部门:民政办     责任人:周荣锋    联系电话:778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