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弃婴、弃儿工作流程
收养社会弃婴、弃儿工作流程
申请 收养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收养条件:收养人年满30周岁
初审 提交所需证明、证件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登记证 2、抚养及教育能力证明 3、健康查体证明 4、计生部门证明 5、捡拾弃婴、弃儿报案证明)
登报 区民政局介绍收养人到地市报刊刊登收养登记公告,登报需满60日。
审查 区民政局收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规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理部门:民政办 责任人:周荣锋 联系电话:778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