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政发[2010]5号
关于农村干部工资发放的通知
各村:
按照二00九年度镇对各村的目标责任考核,根据朱发(1999)33号文件《关于农村干部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确定各村工资的发放标准,望各村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附:二00九年度村党支部书记基础工资及村班子奖励工资发放表及说明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村干部工资 发放 通知
朱台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
说明:
农村干部工资由基础工资、任职年限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农村干部的基础工资以本村上年人纯收入的1—1.2倍乘以村年终考核分数的百分数计发。1000人以下的按本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1001—2000人的按本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1倍,2001人以上的按本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2倍乘以村年终考核分数的百分数计发。此标准为各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原则上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管理员、计生专职干部,其他两委成员100:95:85:75的比例发放。
二、农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工资原则上按每任村支部书记、主任一年5元/月和每任委员一年3年/月计发。任职间断的,按累计任职年限计算。
三、农村干部的奖励工资以年度集体纯收入为依据确定发放数额,从村财务列支。计算方法为:村年度集体纯收入减10万元后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0%的比例发放;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5%的比例发放;100万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发放。奖励工资原则上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其他人员2:1.5:1的比例发放。村集体纯收入包括按规定收取的承包费、土地租赁费、村企业向集体上交的利润等。奖励工资的发放必须以村财务实现收支平衡为前提,当年村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奖励工资不得发放。
四、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及金额必须严格按朱发(1999)33号《关于农村干部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农村干部兼职的,各项工资发放只计最高职务。
六、村干部工资在各村财务收支平衡基础上发放,最高不得突破上述标准;财务收支不平衡的村,按实际情况发放,不能以承包费及其他实物抵顶,不能留待下届解决。
七、农村干部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奖励工资和任职年限工资)由各村筹集,报镇经管站审批后发放。不经审批,以挪用公款论处。


